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哲与被告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37号原告王哲,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劳动路北口。法定代表人王汉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与被告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哲承担633.5元。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雷 丹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