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荣诚担保有限公司与罗芳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荣诚担保有限公司,罗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荣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03726-4),住龙岩市。被执行人罗芳辉,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