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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黄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黄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73号原告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18层C5室、C6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华晴,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琴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与原告黄琴诉被告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2016)鄂0107民初550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2016)鄂0107民初573号案并入(2016)鄂0107民初550号案审理,(2016)鄂0107民初573号案作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湖北海峡瑞鑫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峥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