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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守德申请执行吴万光、朱秀瑛、蒲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德,吴万光,朱秀瑛,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086号申请人王守德被执行人吴万光被执行人朱秀瑛被执行人蒲杰关于申请人王守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万光、朱秀瑛、蒲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