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茹大兴与成需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大兴,成需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74号原告茹大兴,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需要,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茹大兴与被告成需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将欠款2600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茹大兴负担。审 判 员 赵清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