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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茹大兴与成需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大兴,成需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74号原告茹大兴,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需要,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茹大兴与被告成需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将欠款2600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茹大兴负担。审 判 员 赵清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