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智朝与姜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朝,姜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姜庆芝,住延寿县延寿。本院执行的王智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庆芝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依据(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姜庆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智朝借款本金200000元,分四期偿还,即于2015年7月15日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月15日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4月15日偿还本金70000元。利息按每期还款本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每期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四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延法执字第335号、489号;(2016)黑0129执82号、285号。本院将四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以(2015)延法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0140元。就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再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他请求。该18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至2018年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本案执行的是(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偿还本金30000元。故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30000元用以偿还本案本金,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姜庆芝于2015年7月15日偿还申请人王智朝借款本金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