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环春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环春,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周环春,男。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环春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克东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环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环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环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巍审判员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泽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