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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传芳与被执行人吴丽萍、普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芳,吴丽萍,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罗传芳,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吴丽萍,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普飞,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丽萍、普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传芳与被执行人吴丽萍、普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丽萍、普飞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91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