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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万明与李书军、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明,李书军,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17号原告郑万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晓丽,新密市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军,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景瑞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明诉被告李书军、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万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万明负担。审 判 长  于冠军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理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