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陵渡化肥公司”)与被告牛雪燕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牛雪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470号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飞朋,公司经理。地址:风陵渡XXX。委托代理人:郑开师,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X。被告:牛雪燕,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闻喜县XXX,个体户。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陵渡化肥公司”)与被告牛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郑开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雪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至7月,被告分二次从我公司购买化肥,拖欠货款52000元,均书写有欠条,并约定若发生纠纷到芮城县相关部门解决。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2000元及滞纳金,每月按月息二分,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今欠到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人民币小写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限期20天内清完,逾期加付日滞纳金3%,如发生纠纷,到芮城县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欠款人:牛雪燕。2014年7月1日”。二、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现金柒万肆仟元整(74000)整6月24号付30000元整(叁万元整)南支村牛雪燕2014年6月4号”。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号被告牛雪艳从原告风陵渡化肥公司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74000元,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一张,6月24日被告付原告化肥款30000元;同年7月1日,被告牛雪艳又从原告风陵渡化肥公司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8000元,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限期20天清完,逾期加付日滞纳金3%,如发生纠纷到芮城县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二次累计共欠原告52000元,2015年后半年被告付原告15000元,现仍欠原告37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持欠据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雪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人民币37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承担160元,被告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