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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守英、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XX年XX月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自由恋爱,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某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张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盛京银行流水明细、被告郝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