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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大庆市鉴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鉴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06号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安萨路西97号。法定代表人程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鉴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发街2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秘,该公司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鉴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子路审判员  魏 彤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