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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朱建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朱建平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711号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朱建平,身份信息不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刚与被告朱建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刚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