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与岳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岳建军,岳建民,米长阁,米玉森,胡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岳建军,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岳建民,男,满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米长阁,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米玉森,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胡振山,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头沟支行申请执行岳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岳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建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