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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阿拉法特与苏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法特,苏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870号原告:阿拉法特,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苏尧,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法特与被告苏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拉法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法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阿拉法特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阿拉法特。审判员 曹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