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利敏、保定市第二工人文化宫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利敏,保定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4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冯利敏,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保定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家荣,主任。申诉人冯利敏与被申诉人保定市第二工人文化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保民二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利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21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