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石开金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34号罪犯石开金,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开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石开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开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分,获得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开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开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