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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春红与刘丽丽、白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红,刘丽丽,白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705号原告马春红,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学春,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丽。被告白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红诉被告刘丽丽、白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津南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元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