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红,系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邵华,男,汉族。本案在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华已经死亡,被执行人邵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宇和执行员 秦 利 民执行员 陶 万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晓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