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阿古达木诉科左后旗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1行初5号原告阿某,男,蒙古族,1998年11月2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法定代理人额某,男,蒙古族,1973年9月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系原告父亲)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法定代表人董瑞武,职务局长。第三人翰某,男,蒙古族,17岁,学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法定代理人希日莫,男,蒙古族,49岁,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古达木诉科左中旗后旗公安局、第三人翰盖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阿古达木于2016年4月22日,以起诉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古达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那木拉审 判 员 巴达拉呼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