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汪强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汪强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正,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强会,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李正诉被告汪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之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参加诉讼,被告汪强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正诉称:被告汪强会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李正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立下借款单交原告存执。后原告多次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汪强会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汪强会向李正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立下《借款单》1份交李正存执,该借条内容为:“本人汪强会因生意需要,向李达(李正)借现金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整。期限12(月)。借款人签名:汪强会借款日期:2015年1月22日”。对上述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李正、汪强会没有约定利息,后因李正多次联系不上汪强会,故认为汪强会无法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李正遂于2015年9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正主张《借款单》上书写的“李达”系李正的另一称谓,李达即系李正本人,汪强会在更正书写的“李正”上按捺确认。本院认为:汪强会所立的《借款单》一份,系向李正借款的意思表示,其向李正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有该份单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李正与汪强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还款期限已届满,汪强会尚没有履行还清借款的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李正要求汪强会付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依法可予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对上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正与汪强会原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故李正的利息请求应自汪强会逾期还款之日起算,李正要求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因此,李正请求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强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正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偿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由被告汪强会负担。被告汪强会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