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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康帅与重庆腾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肖永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帅,肖永凤,重庆腾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100号原告康帅,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永凤,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腾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3446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杨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旭,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腾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康帅诉肖永凤、重庆腾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康帅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