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亚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新,男,汉族,中专文化,从事电汽焊加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新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陈亚新驾驶车牌号为“闽D××××5”的越野车,利用车载伪基站等设备在宁阳县城区主要街道发送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截止今日17:59将从您个人账户扣除信用卡年费1980元!详情咨询:4006519923”的诈骗信息,在宁阳七贤路XX厂西侧,被宁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车内查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手机、变压器、伪基站等诈骗所用设备一宗。其发送诈骗信息54795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新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亚新的供述与辩解、宁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等、嫌疑车辆运动轨迹电子数据、陈亚新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新虚构事实,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案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陈亚新的犯罪行为应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亚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变压器一台、伪基站一套、手机两部、闽D××××5北汽幻速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董道山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