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06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姬福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