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06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姬福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