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541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德元,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干部。被告:王某,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厦职工。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于庭外就婚生男孩李铭烁的抚养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王某未有异议。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