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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6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洪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