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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秦亦凡与唐华兴、叶超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亦凡,唐华兴,叶超雄,广西顺山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290-1号申请执行人秦亦凡,男。被执行人唐华兴,男。被执行人叶超雄,男。被执行人广西顺山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中85号丽水。法定代表人刘璋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华兴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二、查封被执行人叶超雄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三、查封被执行人叶超雄名下车牌号为桂M×××××的小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