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崔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付某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龙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覃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曾某、“老张”(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大厦2楼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的赌场。雇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为该赌场的荷官、财务人员。7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曾某(在逃)、“老张”(具体姓名不祥,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大厦2楼开设IVEY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赌客利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博。该赌场以赌客购买面额为3元、5元、10元的筹码,按照筹码的面额到对应的桌子进行赌博,赌客的筹码经收银员点数开出结算单,再持结算单到财务部进行兑换现金。每张桌子的荷官按照5%的比例从赌客所赢筹码中抽水作为赌场的赢利。该赌场聘请“细伟”(具体姓名不祥,在逃)为店长,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赌场下设财务部、荷官部、服务部。被告人张某甲为财务部负责人,通过POS机供赌客刷卡购买筹码,为赌客进行筹码的兑现。被告人张某乙为荷官部负责人,被告人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覃某、胡某系收银员,负责兑换筹码、收银。许某(另案处理)为服务部负责人,与数名服务员负责赌场的日常卫生。7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博工具扑克牌、筹码775个、赌资人民币1937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胡某将赌场两张银行卡内的赌资人民币207276元上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芙公(定)受案字(2015)3839号受案登记表、芙公(定)立字(2015)3811号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5日17时许,定王台派出所干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大厦2楼IEVR德州扑克俱乐部抓获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及多名参赌人员;3、证人刘某、贺某、郑某某、张某某、刘某、王某、叶某某、唐某、潘某等17人的证言证明,他(她)们在定王大厦2楼德州扑克俱乐部玩德州扑克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4、许某、谢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易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她)们是服务员,负责德州扑克俱乐部的卫生;5、同案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明,他负责带人到赌场参入赌博并从中提成;6、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干警收缴赌博工具扑克牌、筹码、现金情况;7、POS机签购单、银行卡的流水、记帐本、现金存款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8、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及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崔某、刘付某某、黄某、龙某、覃某、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刘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六、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七、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八、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九、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十、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2665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人民陪审员毛一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诗    琪附刑法条文和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