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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继龙与肖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龙,肖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44号原告:程继龙。被告:肖翠云。委托代理人:黄运登,湖北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继龙诉被告肖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翁月芬、郭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2月30日,原告程继龙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改造价值进行鉴定,因本案不具备准确计算工程总造价的条件,致使该案无法鉴定。2016年4月22日,原告程继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继龙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继龙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翁月芬人民陪审员  郭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