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709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某拒不到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