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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709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某拒不到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