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55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