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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490号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35层08、09、10、11号。负责人张国祥,经理。被告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正街8号。法定代表人姚科海。被告姚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18元,由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李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