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玉福与夏红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福,夏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叶玉福,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夏红斌,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执行人叶玉福与被执行人夏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红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红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红斌银行存款426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