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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行初字第77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原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保长汉,该局局长。出庭的负责人胡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苑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敏,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非,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原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第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原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山庄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