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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防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徐成俊,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监察支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杜林,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监察支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郝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素维,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郝丽敏,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呼人防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举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呼人防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罚款共计16.7万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呼伦贝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呼人防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庄殿秋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人民陪审员  张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