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尹运成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31号尹云成:你不服信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违法征地,侵占、挪用、未按期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要求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政治权利,其目的是让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社会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处理。你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举报是否立案查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会产生影响,对你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你的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你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