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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颜俩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85号罪犯颜俩胜,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俩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俩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俩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