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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于姝莉受贿、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2025号罪犯于姝莉,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研究生,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姝莉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丹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于姝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女子监狱指派贾福军、李鹤翘、李文玲,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肖爽、张树民、李海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姝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于姝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于姝莉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姝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姝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张卓琦审判员 孙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