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某,男。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路政员。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沈某某与李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故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运华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