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斯赫兹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斯赫兹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斯赫兹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斯赫兹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