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7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香梅与濮阳市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梅,濮阳市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336号原告郭香梅,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冯世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代理人薛峰、高超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香梅诉被告濮阳市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香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陪审员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