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白忠,张宗贵,钟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张白忠。被执行人张宗贵。被执行人钟琼英。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给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设置抵押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不便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白忠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白忠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白忠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白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