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白忠,张宗贵,钟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张白忠。被执行人张宗贵。被执行人钟琼英。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给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设置抵押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不便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白忠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白忠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张宗贵、钟琼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白忠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白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