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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民初748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马某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某锴。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家人也与原告相处不好。2014年10月1日被告及其母亲将孩子抱走后就不与原告联系,现在已经将近两年未在一起生活。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本院庭前调查时被告对结婚时间及家庭子女和财产情况无异议,但认为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证据二、2015年1月26日呼兰区供求世界寻人启事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在报纸上登寻人启事的事实。证据三、马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及存款凭条各一张,证明当时在中国建设银行存于马某某名下的55900元钱被马某某取走。证据四、呼兰区腰堡街道水师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原、被告近两年没有联系。庭审过程中,本院向原告李某某宣读了对被告马某某的询问笔录,李某某有异议,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外债,被告说的债权人原告都不认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三、四不足以证明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铭锴(2014年2月20日出生),现年2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家庭矛盾,彼此珍惜对方的感情。李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