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初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过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民初0856号原告过某。委托代理人刘贺赟,无锡市北塘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甲。原告过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贺赟、被告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过某诉称:婚后被告脾气不好,双方经常为琐事产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江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产生争吵的原因是原告经常晚归。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过某与被告江某甲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江某乙(曾用名过XXX)。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嗣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过某与江某甲的婚姻基础尚好。近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在生活中相互体谅、互敬互爱、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过某与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