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梁瑞中、王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梁瑞中,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执行人:梁瑞中。被执行人:王美兰。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梁瑞中、王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