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特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况刚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况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特305号申请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1094F。法定代表人龙超,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况刚飞,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2016年3月28日,申请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况刚飞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号的办公用房,并就所得价款在下述范围内【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勇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未能向被申请人况刚飞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不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申请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席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