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9004048377。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1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购房款及彩礼计13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清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