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与姜军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姜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彩萍。被执行人姜军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军涛[(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6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