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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与姜军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姜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彩萍。被执行人姜军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益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军涛[(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6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