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伯荣与滨湖区金泰豪莱克地板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伯荣,滨湖区金泰豪莱克地板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054号原告苏伯荣。被告滨湖区金泰豪莱克地板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高浪路518号金泰国际装饰城内。经营者陈万顺,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伯荣与被告滨湖区金泰豪莱克地板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伯荣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