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华与被告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华,刘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253号原告贺华。被告刘爱平。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原告贺华与被告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鹏飞 百度搜索“”